医疗产品经理:不了解行业规则别盲目上马

 2024-05-23     画册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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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产品经理在设计产品之前,不能仅仅只考虑利润问题,需要在充分了解地清清楚楚互联网健康医疗行业的政策之后再进行创新,这是医疗产品设计的重点。

  近年,互联网健康医疗行业的发展用“躁动”和“冷静”来形容,太恰当不过了。

  医疗科技形态的多元化以及医改制度的日益完善,使得企业经营中的违规风险日益加大,如何正确高效地解读有关政策,慢慢的变成了医疗科技公司必须重视的问题。

  尤其是对于医疗产品经理在设计产品之前,我们一定要清晰的了解互联网健康医疗行业的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越过壁垒的同时适当调整业务模式,加强医疗政策风险管理,合理合法提高医疗科技公司产品的容错率。

  前不久,在疫情下,我国的医疗数据遭到印度黑客的攻击,相信我们大家都有所耳闻。这几年大家不单止对“数据安全”的关注度一直升温不降,而且对于”医疗数据“更为敏感。

  互联网已经渗透到医疗领域的所有的环节,不仅打破了医疗行业原有相对封闭的内网使用环境,而且信息的互联互通还会使信息聚集更方便快捷、迅速,这也就给医疗行业带来了全新的数据安全挑战。正因为医疗数据有着得天独厚的价值,从而很容易引起大量黑客攻击行为,漏洞如果无法及时修复,自然会为外部攻击提供途径,因此就需要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应对外部攻击风险。

  对于各个信息系统数据交换风险,目前大量的医疗数据需要拿给第三方或者测试使用,为了规避真实数据泄露,要建立科学的对外数据交换标准,提高数据安全要求,最主要的是需要强化病患敏感数据脱敏处理能力。

  内部及第三方运维人员造成的数据泄露风险,80%的医疗数据丢失都源于内部工作人员的意识疏漏。由于内部工作人员的权限管控制度如果不完善,很多非权限人能随意接触病患信息,造成很大泄露风险,加之内部人员监控手段不足,也会导致数据泄露.

  我们在产品设计上面不单止加入网络防火墙,以及前置服务器,我们还要建立以DBMS、访问路径、数据安全纵深防御体系。更需要的是选择具有成熟案例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提供商。

  要知道,一旦数据泄露或者不规范使用,涉案人员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至3年不等。

  在2016年另一块被新规切掉的诱人蛋糕,在于患者开始在网络上求医问药的第一个动作瞬间。

  按照《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我们认真研读政策文件,不难发现“互联网健康咨询、和AI检查检验结果判断,这些对于互联网诊疗领域来说只能做到建议与辅助的作用/如何界定在线疾病咨询和在线疾病诊疗是个难题。

  但如果能够掌握患者相对应的病历资料,明确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已经确诊相关疾病,那么就能够给大家提供复诊服务。

  加入获取不到患者的资料以及信息对于互联网诊疗只能对疾病提供一些疾病咨询,比如一些饮食建议,不能有明确的诊断和治疗。那么有人会说慢病管理的话,获取不到患者电子病历资料,它的业务就无法开展了?我们先看一下大部分的慢病管理,例如“糖尿病”患者,他们每一天的早中晚糖数据对于慢病管理企业来说这就是根据现有的医疗数据来进行提供较为合理的建议以及管理。

  还有AI医学影像诊断,是相同。它只是一种工具辅助医师进行对病灶的判断,减轻医学检验的负担,加快医疗工作流程的便捷手法。对于遗嘱和诊断说明还需医师进行审核判断。

  国家政策的红线规定,在线医疗服务的资金流向公立医院,大多数国内的互联网医疗公司以“运营能力”而闻名,通常不进入公立医院的“内部”。非公立医疗机构注定无法在公立医院抢蛋糕。每个人都知道这一点,因此许多互联网医疗公司已开始专注于诊断前和诊断后的链接,着重于技术实力或启动健康管理服务。

  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3份文件(以下简称互联网医疗新规)。

  格外引发行业关注的一项规定是,纯线上模式的互联网医院将被叫停,必须与一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进行合作。

  互联网医院有两种形式。第一类是实体医疗机构,它能自行构建互联网医院平台,也可以与网络公司合作构建平台。第二种类型是建立互联网医院的第三方应用程序,它必须与物理医疗机构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

  “在线、云是纯虚拟的互联网医院,没有很好的方法对其进行监管。实体医院和第三方共同组织互联网医院时,他们必首先承担对应的监管责任。

  医生在平台上发布电子处方,并在实体医院通过在线药剂师的体格检查后,进行第三方药物分配,并将药物直接输送给患者。

  其实在医疗服务范围,常常被普通患者关心的问题是医疗费用。我们在设计费用清单查询这项功能的时候,怎么也没想到,这是一项非常高频的应用。对于费用清单的查询之后,他们最关注的点是什么呢?那就是医保能报多少。

  这是一个非常大的医疗刚需,只要打通了支付这一环节,商保医保的支付环节,那么这样的产品的潜力以及应用性是非常强的。

  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对互联网医疗的医保支付政策给出了明确的原则。从《意见》来看,分类管理和与线下服务一致的互联网化是监管的主基调,这也代表着线上医疗服务将只是线下医疗机构的附庸,寄希望于支付政策来推动互联网医疗的规模化发展不再具备可能性。

  互联网医疗只是线下医疗服务的延伸,不是新服务,而是原有服务的提升,主要是在效率和便捷性上。对于一些符合相关规定的互联网诊疗行为要制定相应的医保和价格政策,但并不是所有的互联网诊疗行为都属于基本医疗的范畴。

  如果属于基本医疗服务的范畴,医保要给予报销,不属于基本医疗服务的范畴,那么由患者负担。

  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上,如果满足“卫生准许”“技术规范明确”“面向患者“”互联网服务与线下项目相同”,那么这种情况可自行设置医疗服务价格。其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以省为主,国家、省和市三级管理”。

  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主要由省级确定,“DRGs-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规范立项原则、项目名称、服务内涵、计价单元、计价说明、编码规则等”。结合之前国家医保局发布的医保待遇清单管理制度,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将由中央确定,地方确定医保支付价。

  公立医院与私立医院相比较之下,这里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公立医疗机构在互联网医疗上的高价服务要受到特需红线的管制。“满足个性化、高层次需求为主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以及向国外、境外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落实特需医疗规模控制的要求和市场调节价政策”。

  由于公立机构医疗服务普遍以10%作为特需收入的红线,如果希望能够通过在线上发展名医业务来拓展业务,一样要受到这一红线的制约。

  由于中国线下医疗服务的价格并不高,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价格上的优势并不明显,更多的是体现效率和便捷性。这也是中国互联网医疗服务始终没有办法得到支付方支持的主要原因。

  事实上,此次医保将互联网医疗纳入报销单指导原则出台之后,意图依托小型医疗机构来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第三方平台机构将受到最大的冲击。

  由于必须依托线下医疗机构,去和合作方分医保总额,平台机构的压力是非常大的。

  而对于医联体或已经将医保额度合并的医共体,其发展互联网医院最为有利,由于已经将十多家甚至数十家医疗机构的医保总额整合在一起,其腾挪空间相当大。不过,医联体和医共体的业务都在体系内消化掉了,互联网医疗的商业化只剩下信息系统的建设。如果想从中开发应用获利,最好事先做好政策相关风险分析以及利益分配方案,否则面临政策监管风险。

  在我们致力于互联网健康医疗的事业时,短期的利润不是我们所考虑的,我们要做的是在传统医疗的制度下传承创新,这也是医疗产品设计的核心。

  如果想从中开发应用获利,最好事先做好政策相关风险分析以及利益分配方案,否则面临政策监管风险。

  在我们致力于互联网健康医疗的事业时,短期的利润不是我们所考虑的,我们要做的是在传统医疗的制度下传承创新,这也是医疗产品设计的核心。

  Rolia,微信公众号:pmsummit,人人都是产品经理专栏作家。前海康博士联合创始人兼产品总监,涉及智慧医疗领域需求产品化5年,致力于智慧医疗领域产品体验设计以及新商业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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