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出版管理办法

 2024-05-23     书刊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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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出版活动的管理,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出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标准出版活动,包括标准出版物(包括纸质文本、电子文本)的出版、印制(印刷或复制)、发行。

  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和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卫生、农业、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据出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相关的出版单位出版,也可委托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任部门依据出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相关的出版单位出版,也可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依据出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相关的出版单位出版。

  第四条标准的正式说明和解释,由标准的审批部门组织编写,并按本办法第三条的有关法律法规由有关的出版单位出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写和出版。

  第五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同标准审批部门签订的合同,标准的出版单位享有标准的专有出版权。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以经营为目的,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复制标准的任何部分,必须事先征得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书面同意。

  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标准的任何部分存入电子信息网络用于传播,必须事先征得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经审批、发布的标准,在送交出版单位出版时,需附有标准审批部门的正式批文或发布文。出版稿的内容应当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的规定。

  第十条标准出版后,出版单位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有关技术归口单位赠送样本。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按下列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标准出版单位或擅自从事标准的出版、印刷或者经营性复制、发行、传播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二)盗印、盗制标准的,没收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合法手续而印刷或者经营性复制标准的,发行单位和个人发行未署出版公司名称的标准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违法来得到的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吊销许可证。

  (四)伪造、假冒标准出版公司名称出版或复制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出版管理条例》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涉及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决定。吊销许可证的处罚,由原发证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授权,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负责组织翻译或认可的ISO/IEC标准、技术报告、国际标准草案(DIS)、委员会草案(CD)等正式文件的出版发行按本办法执行。

  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认可的其他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及其各种正式文件的出版发行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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