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李福成操控,你作为福成股份实控人未及时向上市公司报送10家合作社相关名单及相关联系阐明。
二、以上10家合作社从事与福成股份饲养分公司相同的活牛饲养、出售等事务,构成与上市公司同业竞赛。与2013年福成股份严重资产重组时你作出的有关“自己/本公司将来不会以任何方法从事对福成五丰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或许构成同业竞赛的事务和经营活动”的许诺不一致。
上述行为违背《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许诺》(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4号》)第十五条规则。你作为实控人对上述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负有首要职责。我局决议依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监管指引第4号》第十七条,对你采纳责令改正行政监管办法。责令你抓住处理10家合作社与上市公司同业竞赛问题,2024年11月30日前报送整改陈述并合作上市公司做好继续信息揭露发表,根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假如对本行政监管办法不服,能够自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自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办法不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