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专业职业考试《中级基础知识》练习题(4)

 2024-06-04     产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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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行政管理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出版活动来管理的行为。各国国情不同,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国情也不一样,因此,出版行政管理的内容与方法也就不同。本章讲述的是我国现行的出版行政管理。

  我国出版行政管理的根本任务是:保障公民享有出版自由的权利,保障和规范合法的出版活动,培育和规范出版物市场,惩处违法出版行为,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业的健康繁荣和发展。

  出版行政管理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实施管理的出版行政部门,一是出版行政管理对象。前者包括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出版活动实施行政管理的国家机关,后者包括各种出版物的出版单位、印刷复制单位、发行单位和制作单位。根据出版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的工作特点和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要求,本章着重讲述国家对各种出版物编辑出版单位的行政管理。

  印张定价法的基本特点,是以一个印张作为定价标准来计算整册书刊的正文价格,再加上其他部件的价格后定出书刊的价格。这种定价方法要求先分别计算出正文、封面和插页的价格,再将它们相加,从而定出书刊的价格。

  需要说明的是,定价法中所说的“正文”、“封面”和“插页”,包括范围较广泛,与图书整体设计中的概念不完全一致。在定价法中,正文包括与正文一起印刷的前言、目录、索引、附录、后记等部件,封面包括护封、函套,插页包括书名页、环衬、图片插页和其他插页等不与正文一起印刷的部件。由于各类插页的印制成本往往不一致,所以要按它们的详细情况分别计算。

  定价=正文印张价格标准×正文印张数+封面价格+插页1价格标准×插页1数量+

  上式中:“正文印张价格标准”的单位是元/印张;封面因总是以有一个,就直接采用“封面价格”;“插页价格标准”的单位是元/页,“插页1、插页2……插页n”表示不同类别的插页。

  例如,E图书的正文用纸为19个印张,每印张的价格标准为 1.20元;封面价格为1.50元;主书名页1页,价格标准为0.20元;环衬4页,价格标准为0.25元;彩图插页4页,价格标准为 O.50元。将这一些数据代入上式,便可计算出该书的定价:

  我国出版业使用印张定价法的时间比较久。原先,由国家对一般图书、教科书、期刊的正文每印张价格和封面、插页的价格分别制订标准,全国各出版单位统一执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在一般由出版单位自己根据近期内本单位书刊的定价情况,分别确定正文每印张价格标准的范围和各种装帧样式的封面以及插页等的价格标准。

  实际上,各出版单位在确定本单位的印张价格标准时,一般也要考虑成本、利润、发行折扣率、税金等因素,所以,现在的印张定价法也可说是成本定价法的速算方式。虽然如此,由于各种具体书刊的成本情况千差万别,与确定每印张价格标准时所采用的一般成本水平不可能完全一致,而且各种书刊的发行折扣率也往往不一样,所以利润率也不可能一成不变。

  8、( ),我国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的决定》。

  着作权法是确认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某些特殊权利,调整因创作、传播、使用作品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我国着作权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实施;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的决定》,并规定自当日起施行。2002年8月2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C.合同约定由出版社代作者支付个人收入调节税,但出版社未予代交,致使作者发生漏税行为而受到税务部门的查处

  D.汇编人将汇编作品交出版社出版,但没有按合同约定向原作品着作权人取得授权,致使出版社受到原作品着作权人关于着作权侵权的指控

  1.直接侵犯权利的行为。指未经作者或者其他着作权人同意,剽窃或者以改编、复制等各种各样的形式使用他人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构成的侵权。

  2.间接侵犯权利的行为。指自觉或不自觉地为侵犯着作权的人实施了侵犯着作权的行为而构成的侵权。如协助他人销售盗版产品;为擅自使用他人剧本演出的表演团体提供演出场所等。

  3.违约侵犯权利的行为。指作品使用者未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合同中有关着作权保护条款而构成的侵权。例如,某书出版合同规定有效期为十年,但合同期满后,出版者仍继续印制。又如,作品使用者未按合同规定的金额、时间向着作权人支付着作权使用费等。当然,有些违约行为不一定就是侵犯着作权的行为,例如,合同中约定由出版社代为扣缴作者稿酬的个人所得税,但出版社未予办理,致使作者发生漏税行为而受到税务部门的查处。出版社的这种违约行为,并未侵犯作者的着作权,故不能称为违约侵犯着作权行为。

  对于侵害着作权和与着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法律要求侵权人须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相应的损失等。

  1.停止侵害。这是指侵权人应立马停止正在进行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如停止出版、发行和销售侵权作品。责令侵权人承担这项责任,可以有效的预防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

  与此相关的一种情况,是权利人可以事先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我国着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由于上述做法与侵犯权利的行为人的经济利益有重大关系,因此,适用时应比较慎重。一是要查清侵权事实,证据确凿;二是被侵权人提出申请,应以书面为准,如需提供经济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令申请人提供。

  2.消除影响。这是指侵权人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侵犯权利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公众对权利人或者其作品的不良印象,使社会对其评价恢复到受侵害前的状态。这是非财产性的责任方式,一般适用于对着作权人造成的人身权利损害。消除影响,是恢复名誉的一种形式,侵权人在多大范围内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就要在多大范围内消除损害带来的影响。例如,甲抄袭了乙的作品,而该侵权作品是向全国发行的,那么,甲就应在一张全国性的报纸上刊登声明,使社会知道真正的作者是谁以及事实线.赔礼道歉。这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方式,可以单独使用,如在诉讼中当庭向被侵权人口头致歉;也可以和消除影响合并使用,如在报纸或别的媒体上刊登公开道歉声明。

  4.赔偿相应的损失。这是指侵权人有义务用自己的财产赔偿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例如,作者甲的某部着作由乙出版后被书商丙盗印销售,这一行为不仅侵犯了甲的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以及乙的专有出版权,还影响了该图书的正常发行,给甲和乙都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了补偿甲、乙的经济损失,丙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至于怎么样做赔偿,依照我国着作权法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根据侵权人的违法来得到的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来得到的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11、着作权代理公司为着作权人寻找且负责办理有关作品着作权转让或许可使用事务,按管理收取的代理费一般占合同金额的( )。

  1.与海外出版机构建立和保持联系。与世界上一些出版范围同本单位相似、且其相应出版物具有品牌影响的出版机构建立和保持经常的业务联系很重要。国外的大出版机构都定期向外界发送新书(包括将出书和其他出版物)目录,这是了解有关领域新出版物的重要方法。大出版机构一般还都有自己的网站,定期访问这些网站可以及时了解该出版机构的出版状况和着作权贸易动态。此外,访问“亚玛逊网上书店”、“国际版权在线”、“法兰克福书展”等专业网站也可了解新书出版的综合信息,并可了解有关出版物的市场反映。一旦与海外有关出版机构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它们通常会定期通报有关信息,推荐选题,建议进行着作权贸易等。另一方面,了解海外有关出版机构的实力、出版范围和兴趣所在,也是选择合作伙伴进行输出性着作权贸易的重要前期准备。

  2.重视参加国际书展和国际刊展。国际书展和国际刊展是集中进行书刊出版信息的发布和交流、寻求和进行着作权贸易谈判的最重要场合。因此,各国出版商都很重视参加国际书展和国际刊展。在这些展览会上可以直观地了解选题和着作权信息,并直接进行有关的贸易谈判。每年10月举行的法兰克福国际图书博览会是世界上最重要的着作权贸易场所。我国自1986年起每两年举办一届的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也己发展成为国际上最重要的书展之一,并自2002年起每年举办。

  退修信是出版单位将稿件退回作者要求做修改时写的信。需要退修的稿件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经审读后认为基本可用但尚需作一些修改的;一是经审读后认为有一定基础但尚未达到出版水平,需要修改后再决定取舍的。虽然稿件退修的意见也可与作者面谈,但写信告知更为适宜:一是写信便于观点鲜明地提出问题,道理也可说得明确、充分一些;二是便于作者随时查看,不会忘记;三是有证可查,不致口说无凭。写信退修的缺点,是不能当面听取作者的意见,相互商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