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三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暨首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2024-06-24     产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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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法学会所属各法学社会团体,各区法学会,在京各法学院所,市级各政法单位:

  为全面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法治思想,回应首都广学法律工作者的关切,团结凝聚引领和培养青年法治人才,鼓励多出优秀法学成果,推进首都法学研究事业繁荣发展,为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提供人才支撑和理论支持,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法学会决定开展第三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暨首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其中,已获得“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和“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的,不参加评选;担任副局级(含)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参加评选。具有高级职称和长期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的人能按专业方面技术职称身份参评;其他单位参评人员以职务身份参评。处级人员获奖比例不超过获奖总数的20%。

  (1)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法治思想,在法学研究中从始至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3)拥有具有原创意义和学术前沿研究水平或得到应用转化的法学研究成果,在理论与实践结合上取得显著成绩;

  (4)积极参加北京市法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投身首都法学研究事业,服务首都法治建设,在首都法学法律届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和社会声誉;

  3.表彰名额:“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10名;提名奖获得者10名。

  ①《第三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暨首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纸质版及电子版文档。申报书在“首都法学网”下载打印,纸质版加盖工作单位和推荐单位公章。参评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意见;参评的企业负责人,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①申报书一式5份(至少一份原件),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左侧装订;

  ②按照申报书、申报人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成果复印件(包含著作及期刊封面、目录、版权页)、相关材料的顺序装订。

  1.评选范围:在京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工作者公开出版发行的法学专著、法学论文。

  其中,已获得“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的成果不参加评选;担任副局级(含)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其成果不参加评选。

  (1)成果申报人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深入学习贯彻习法治思想,学风严谨,学术规范,品行端正;

  (2)申报成果一定要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法治思想,展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在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服务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法治建设和涉外法治斗争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3)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公开出版或发表的法学专著、法学论文。

  3.表彰名额:奖项设专著类和论文类,获奖成果总数34部(篇)以内(含)。其中:

  ①《第三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暨首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首都法学优秀成果奖)》纸质版及电子版文档。申报书在“首都法学网”下载打印,纸质版加盖工作单位和推荐单位公章。参评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意见;参评的企业负责人,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①申报书一式5份(至少一份原件),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左侧装订;

  ②按照申报书、身份证复印件、成果复印件(包含著作及期刊封面、目录、版权页)、相关材料的顺序装订。

  1.市委政法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法学会成立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评选委员会,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法学会研究部。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实施和评选表彰等。

  请各推荐单位于2023年9月30日前(以邮戳为准),将参评人和参评成果相关材料寄至第三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暨首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表彰活动办公室(北京市法学会研究部);电子版发至:,并注明“第三届双优(法学家或成果)评选”。参评成果材料如需收回,请注明。为防止漏收,请不要利用微信传递电子版材料。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推荐单位做好评选表彰活动推荐工作,切实把评选表彰活动作为团结凝聚引领首都广学法律-5-工作者和培养宣传青年法学家的有效载体,作为推动首都法治建设的重要手段,为评选表彰活动顺利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2.严格标准,确保质量。严守评选标准,严肃评选纪律,加强评选监督,做到全过程程序合规。

  3.评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参评人员及参评成果作者不得担任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成员、评选委员会委员和评选表彰活动办公室工作人员。

  4.坚持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谁推荐谁负责,推荐单位对推荐的参评人和参评成果在一些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最终评选结果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对异议投诉属实的申报人或成果,取消参评和获奖资格。

  第一条为了规范第三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暨首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表彰活动(以下简称第三届“双优”评选表彰活动),依据《北京市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京办发〔2012〕3 号)和北京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3 年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通知》等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全面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法治思想,回应首都广学法律工作者的关切,培养宣传青年法治人才,鼓励多出优秀法学成果,鼓励创新,推进首都法学研究事业繁荣发展,为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提供人才支撑和理论支持,经北京市评比达标表彰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准,开展第三届“双优”评选表彰活动。第三届“双优”评选表彰活动分为“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表彰和“首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表彰 2 项内容。

  第三条第三届“双优”评选表彰活动,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法学会共同主办,北京市法学会承办。

  第五条“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范围为在京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工作者。

  其中,已获得“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和“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的,不参加评选;担任副局级(含)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参加评选。具有高级职称和长期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的人能按专业方面技术职称身份参评;其他单位参评人员以职务身份参评。处级人员获奖比例不超过获奖总数的 20%。

  (一)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法治思想,在法学研究中从始至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三)拥有具有原创意义和学术前沿研究水平,或得到应用转化的法学研究成果,在理论与实践结合上取得显著成绩。

  (四)积极参加市法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投身首都法学研究事业,服务首都法治建设,在首都法学法律界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和社会声誉;

  (六)年龄在 47 周岁(含)以下(1976 年 1 月 1 日后出生);

  第七条“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表彰称号获得者 10名、提名奖获得者 10 名。

  第八条“首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范围为在京法学研究、法律实务工作者公开出版发行的法学专著、法学论文。

  (一)成果申报人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深入学习贯彻习法治思想,学风严谨,学术规范,品行端正。

  (二)申报成果一定要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法治思想,展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在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服务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法治建设和涉外法治斗争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公开出版发表的法学专著、法学论文。

  第十条“首都法学优秀成果奖”奖项分设专著类和论文类,获奖成果总数 34 部(篇)以内(含)。其中:

  第十一条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由主办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评选表彰活动办公室由主办单位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具体实施。办公室设在市法学会研究部。

  第十三条评选委员会由主办单位有关领导、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部分委员和相关领域专家学者 31 名组成,负责评选并提出获奖人选及获奖成果建议名单。

  第十四条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参评人及参评成果作者自愿申请、工作单位党组织及纪检监察部门审核把关、所在推荐单位推荐至评选表彰活动办公室。推荐单位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通过公开的方式将评选表彰活动的有关事项告知相关人员。

  第十五条评选表彰活动办公室对各推荐单位推荐的申报人及申报成果材料来形式审核,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确定合乎条件的参评人选及参评成果。

  第十六条评选委员会按照申报条件和有关要求做评选,提出获奖人选及获奖成果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拟获奖人选及获奖成果在“首都法学网”公示10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异议投诉。异议投诉由评选表彰活动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

  经过复议核实,异议投诉成立的,取消获奖资格。公示无异议后,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法学会会签表彰决定。

  第十九条主办单位召开表彰大会,向获奖人员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向获奖成果作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获奖人员及成果作者填写《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先进个人登记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从第三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及提名奖获得者中,择优向中国法学会推荐参加第十一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从获奖成果中择优向中国法学会推荐参加第六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评选标准,切实把杰出青年法学家和法学优秀成果按照标准和程序推荐、评选出来。

  3.评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参评人员及参评成果作者不得担任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成员、评选委员会委员、评选表彰活动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经费来源。评选表彰活动奖励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北京市法学会年度经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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