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展览行业许可工作规范(一业一证)

 2024-08-19     乐鱼官网app安全平台

  3.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审查

  审批机关制作《艺术品展览行业综合许可告知单》。在申请人业务咨询和正式提报申请前一次性告知其该行业许可涉及的审批事项、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方式、办理流程、救济途径等。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签署《艺术品展览行业综合许可承诺书》(见附件2)。承诺具备法定条件,符合法律和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承担虚假承诺的后果。

  申请人填写《艺术品展览行业综合许可申请表》(见附件3),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尚未办理《营业执照》,或需要调整营业范围的,可以一并提出企业开办/变更申请,实行“证照通办”。

  在各市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一业一证”服务专窗,负责艺术品展览等行业综合许可的业务咨询和综合受理等服务。申请的人能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办理。

  申请人也能够最终靠山东政务服务网网上办理。山东政务服务网设有“一业一证”专栏,提供艺术品展览等行业综合许可的在线咨询、预先指导、网上申请、在线受理、进度查询、证书公示等服务。

  艺术品展览行业综合许可所涉及的许可项目,依规定应当于许可前现场核查的,由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组织一同核查。制定一个核查计划,一次通知市场主体。同时进驻现场,同时开展核查。整改意见一口告知、整改情况一趟复审。

  对通过告知承诺获证的、或者先证后核的,其首次证后重点核查,由各地依据职能分工与许可前现场核查事项合并进行。

  行政审批服务局分类汇总审批所需要的材料,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分发至各审批部门,并明确审批时限要求。各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

  综合发证窗口根据审批结果一并制发法定许可证书、艺术品展览《行业综合许可证》。《行业综合许可证》通过二维码加载企业获得的所有许可信息。申请人凭《行业综合许可证》即可经营。

  2.有适应经营事物的规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需具有两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设备;其他印刷品印刷:需具有一台以上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设备)。

  4.申请单位应是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场所,具备相应营业范围的营业执照。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依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3.《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个人不可以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十九条 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5.《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文物商店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来管理。文物商店不可以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6.《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任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任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7.《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任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任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8.《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 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任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任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任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任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任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任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出版行政主任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9.《山东省编办、省法制办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市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意见》(鲁编办〔2018〕164号)。

  10.《山东省办公厅关于印发全方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大幅度降低行业准入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85号)。

  11.《“一业一证”行业综合许可工作指引》(DB 37/T 4280—2020)。

  1.方式一:申请人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注册,登陆“一业一证”平台选择“养殖业”行业进行在线.方式二:申请人亦可到行政审批服务局服务窗口现场办理。

  3.方式三:审批机关免费提供帮办代办服务,请联系各市(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