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梳理!产品标识标注相关规定

 2024-09-06     乐鱼官网入口网页版

  作为规范在我国境内的产品生产和销售活动的法律,生产者对于产品的标注首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具体见条款规定,下同)对于生产者应当标注的事项和禁止标注的事项作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于产品的标注作了相对原则性和概括性的规定,实践中,产品品种类型成千上万,单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在标注时,或多或少地会感觉到茫然,不知所措。在一些特殊领域,立法时对于产品上应当标注的内容也作出了规定。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对于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以及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应当标注的事项、禁止标注的事项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条对于被召回的食品、进口的食品添加剂标签应当标注的事项作了明确规定。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特定种类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定种类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第三十条第二款对于进口特定种类设备的标注内容作出了规定。《特定种类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分别对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主要部件、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出厂时应当标明的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十一条、《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十四条、《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对相应产品出厂时应当标明的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制作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无产品合格印、证的计量器具,不准出厂”。《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对于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以及委托加工制造计量器具等情形做出了具体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对于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标注作出了具体规定。

  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一定在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生产许可证标志、委托加工、试生产等情形的标注作出了具体规定。

  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于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对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的标注及认证标志作出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对于认证标志的式样以及使用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中对于获证产品的标注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七是《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条对于列入目录产品能源效率标识的标注作出了规定。

  八是《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条对于汽车生产者的标注义务和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和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有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里面明示。”

  产品标识的内容除法律作出了相关规定外,一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也对产品标注的内容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因此,对具体的产品而言,生产者除了按照有关规定法律规定进行标注外,还应查找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遵循产品质量标准里对于标注方面的规定。

  例如,《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对于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当标注的内容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包括:基本要求与一般要求,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日期,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质量标准代号以及标示内容的豁免等。预包装食品的生产者通过学习、研究该标准,即可得知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对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作出了具体规定:强制标示内容和选择标示内容,营养成分的表达方式,豁免强制标示的预包装食品种类等。《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2008标准规定了“钢筋的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T 2101《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GB 5296.4-2012标注详细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根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其中标注内容有产品的名字、制造者名称和地址、产品号型或规格、纤维成分及含量、维护方法、执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安全类别、使用和贮藏需要注意的几点等。纺织品和服装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该标准的规定进行标注。

  除法律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对于产品的标注内容,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进行标注。例如,对于出口的产品,国内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进口方的要求做标注。一些委托加工的情形,生产者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做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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