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递印刷品进出境相关规定解读

 2024-06-22     乐鱼官网入口网页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三条规定,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收发货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且接受海关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四条规定,载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进境:

  ◆第六条规定: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海关难以确定是不是载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内容的,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任部门或者其指定的专门机构的审查、检验判定的结论予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十九条规定:

  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如实向海关申报的,予以收缴,或者责令退回,或者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或进行技术处理。

  运输、携带、邮寄国家限制进出境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如实向海关申报,但是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予以退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七条规定,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在以下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

  超出免税验放规定的数量,但是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规定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予以征税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第九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对全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个人携带、邮寄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50册(份)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的,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收发货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可以依法申请退运其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

  个人携带、邮寄进境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进境。

  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进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海关凭国家宗教事务局、其委托的省级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征税验放。无相关证明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散发性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进境。(补充:散发性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是指运输、携带、邮寄进境,不属于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且有着非常明显传播特征,违反国家宗教事务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二十条规定:下列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由海关按照放弃货物、物品依法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十六条规定:境外赠送进口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受赠单位理应当向海关提交赠送方出具的赠送函和受赠单位的接受证明及有关清单。接受境外赠送的印刷品超过100册或者音像制品超过200盘的,受赠单位除向海关提交上述单证外,还应当取得有关行政主任部门的批准文件。海关对有关行政主任部门的批准文件电子数据来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