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4-06-24     乐鱼官网入口网页版

  为充分发回典型案列的示范引领作用,以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为新质生产力蓄势赋能,开封中院从全市2023年办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评选出了六件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①天津某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诉某食品河北有限公司、温县某食品厂、吕某某、沁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姚某某、开封市祥符区仇楼镇某副食批发部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②广州某警用装备有限公司诉吕某某、河南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③广东某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某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开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④宫某龙与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某日用品店、上海某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天津某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诉某食品河北有限公司、温县某食品厂、吕某某、沁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姚某某、开封市祥符区仇楼镇某副食批发部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当今时代,品牌及其附属的知识产权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体现,也是赢得市场的重要资源。对于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要具备案涉商品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条件,可考虑广告宣传投入、市场知名度和显著度、包装有没有明显独创性等因素综合判断,其次要具备在同一类商品上使用且相似度较高(即构成混淆)的条件。本案为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案件的裁判结果既维护了国内企业的合法权益,打击了攀附知名商品装潢的恶意行为,又加强了饮料行业包装装潢及商标保护,促进了饮料行业的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天津某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是第16529657号“山楂树下”商标、第32964129号“山楂树”商标专用权人。自2010年起,该公司生产并投入市场名为“冠芳山楂树下”的山楂果汁饮料。该公司经调查发现,被诉六人存在生产、销售包装上印有“山楂树”字样的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遂以对方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起诉请求对方立马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0万元以及相关公司在《经济日报》上连续六个月发表相关声明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天津某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系第16529657号“山楂树下”、第32964129号“山楂树”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控侵权产品在其包装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山楂树”标识,该标识与该公司主张的案涉商标虽然在字体上稍有差异,但读音、排序、文意均一致,再加上两者之间近似的包装装潢,足以使一般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系天津某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或与天津某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综上,案涉被控侵权产品应认定为侵犯天津某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第16529657号“山楂树下”、第32964129号“山楂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六被诉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相应的损失等侵权责任。对于六被诉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案涉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该公司生产的“山楂树下”饮料自2011年即开始生产并投入市场。2015年以来该公司在中央电视台、山东卫视、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各大媒体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推广,使得其山楂汁饮料及其包装装潢在相关市场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天津某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主张的包装装潢有较为显著的特色,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可以认定该公司生产的山楂汁饮料的包装装潢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本案侵权产品与天津某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的产品均为山楂果汁饮料,属于同一类商品。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天津某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相似度较高,作为同业竞争者的某食品河北有限公司对此理应知晓亦应做到合理规避,但该公司仍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擅自使用与天津某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的产品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因此,某食品河北有限公司作为委托商、温县某食品厂、沁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受委托生产者、某副食批发部作为销售者,应认定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行为。一审判决判决某食品河北有限公司、温县某食品厂、沁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姚某某、开封市祥符区仇楼镇某副食批发部立马停止侵害天津某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第16529657号“山楂树下”、第32964129号“山楂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及不再使用与天津某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楂树下”山楂果汁果肉饮料包装、装潢相似的包装、装潢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00元,吕某某对温县某食品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广州某警用装备有限公司诉吕某某、河南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被诉销售主体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客观要件和销售者无主观过错的主观要件。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是指销售者通过合法的进货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获得所售产品。对于客观要件,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对于主观要件,销售者应当证明其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所售产品系制造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上述两个要件相互关联,缺一不可,如果被诉销售主体提供的证据达不到上述要件成立的条件,应认定其关于合法来源的抗辩不成立。

  【基本案情】广州某警用装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以普通许可方式获得专利号为9.0的外观专利实施许可。2022年6月23日,广州某警用装备有限公司向广州市南方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获得了河南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了侵权产品的证据。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专利文献,将广州某警用装备有限公司主张的申请号第9.0号名称为“快速互换系统(腰板、背心板)”的外观设计专利与公证物作对比,二者的相同点主要在于:(1)快速互换系统(腰板、背心板)与涉案侵权产品外形均为长方体;(2)快速互换系统(腰板、背心板)与涉案侵权产品的卡槽部位、形状相似;(3)快速互换系统(腰板、背心板)与涉案侵权产品腰板、背心板形状相似;(4)快速互换系统(腰板、背心板)与涉案侵权产品正面、侧面、背面均相似。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为快速互换系统(腰板、背心板),属一样的产品。本案专利设计要点在于形状,被诉侵权产品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与涉案专利无实质性差异,两者整体外形、卡槽的部位等均相近似,涉案产品已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应当认为吕某某、河南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关于被诉侵权人抗辩其存在合法来源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首先,吕某某、河南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提交有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的打印件,但仅凭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所显示的产品照片,无法确认与被诉侵权产品是不是完全相同。其次,被诉侵权产品上没有生产厂商、厂址、质量合格证明等标识,可作为认定销售商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重要考虑因素。庭审中,吕某某、河南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其与靖江金吾特种装逼公司保持常年的购销关系,从其实际出售“三无产品”来判断,可以认定其对快速互换系统(腰板、背心板)无标识的情况是知晓的,没有尽到销售商的合理注意义务。故吕某某、河南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仍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相应的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本案中,考虑本案侵犯权利的行为发生地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广州某警用装备有限公司未能有效证明其损失,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侵权获利情况,酌定河南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广州某警用装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维权合理开支10000元。河南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吕某某。吕某某未出具证据证实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广州某警用装备有限公司主张河南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吕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提起上诉。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某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某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开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随着微信、抖音、微博等社会化媒体平台在生活中的普及,人们的社会交往由传统方式逐渐转变为网络方式,网络慢慢的变成了自我表达和情感宣泄的重要阵地。由于部分网络用户文明素养不足,法律意识淡薄,网络站点平台信息管理主体责任缺失等原因,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尤其是妇女、未成年人肖像权、名誉权、个人隐私信息权益、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问题,时有发生。网络侵权的匿名、隐蔽、分散性导致真正侵权人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对于采取借用他人账号等方式来进行侵权的,需要结合行为动机、账号去向、行为人与账号所有人之间的关系等事实做综合分析判断,全面、准确确定侵权主体和责任承担方式。本案桂某利用他人抖音账号发布崔某及其女儿吴某倩、吴某珂的照片、个人隐私信息,并添加侮辱性言词,构成人格侵权,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其承担删除侵权内容、赔礼道歉、赔偿相应的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同时,判决账号实际所有人牛某、石某、申某承担协助桂某删除相关侵权内容的责任,充分维护了受害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营造清朗的互联网空间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崔某和吴某原系夫妻,育有二女吴某倩、吴某珂。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与桂某婚外同居并生育一女。事发后桂某与崔某和吴某发生纠纷。后桂某与吴某达成和解协议。2023年8月,崔某和吴某离婚。桂某签订和解协议后,利用“8241****214”、“5963****197”两个抖音账号发布吴某、崔某、吴某倩、吴某珂的照片和吴某、崔某的家庭住址、手机号以及吴某倩、吴某珂的就读学校、班级等个人隐私信息,并在照片上添加侮辱性文字。经查,“8241****214”实名认证人为牛某,绑定石某的手机号;“5963****197”绑定申某的手机号。崔某、吴某倩、吴某珂起诉请求桂某、牛某、石某、申某停止侵害,删除案涉抖音账号上发布的内容,并在案涉抖音账号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发表时间不少于90天),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石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牛某、申某辩称,抖音号系桂某通过其弟弟借用,牛某、申某与吴某及崔某、吴某倩、吴某珂均不存在矛盾纠纷。桂某对此表示认可。

  人民法院认为,桂某利用他人抖音账号发布崔某及其女儿吴某倩、吴某珂的照片并添加侮辱性言词,发布崔某的家庭住址、手机号及吴某倩、吴某珂的就读学校、班级等个人隐私信息,侵犯了崔某和吴某倩、吴某珂的肖像权、名誉权和个人隐私信息权益。桂某应当承担对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牛某、石某、申某未谨慎保管个人抖音账号,让桂某借用实施侵犯权利的行为,应当承担协助桂某删除相关侵权内容的责任。一审判决桂某删除案涉抖音账号上发布的涉及崔某、吴某倩、吴某珂的侵权内容,同时在案涉抖音账号个人主页上公开置顶发布道歉声明,发布时间为7日,道歉内容需经人民法院审查;牛某、石某、申某应协助桂某在相关抖音账号上删除侵权抖音内容和发布道歉声明;若拒不履行相关义务,承担人民法院在媒体上发布了重要的公告或公布裁判文书所产生的费用;桂某支付崔某、吴某倩、吴某珂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和调查取证费50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宫某龙与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某日用品店、上海某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如果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宫某龙自2020年6月30日成为名称为“擀筋按摩美容棒”、专利号为ZL2.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某日用品店在拼多多平台上的“某健康生活”店铺中出售名称为“擀筋棒一根全身通用碳化8珠按摩棒赶筋棍经络疏通养生刮痧棒榉木”的商品。该商品外观与涉案专利权评价报告所载图形及专利产品实物进行比对,仅棒体弧度、圆珠形状略有差异,其他设计特征均相同或近似。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上海某技术有限公司系拼多多网站、拼多多APP及拼多多微信商城的运营方。该公司与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某日用品店签订有《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其中约定,上海某技术有限公司负责拼多多平台的日常维护、技术上的支持,保证平台的正常运作;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上海某技术有限公司仅为商家与消费者达成交易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等服务,并非商家与消费者之间交易行为的参与方,不对商家及/或消费者的任何口头、书面陈述或承诺,发布的信息及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等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商家保证商品来源真实、合法,未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益。上海某技术有限公司设立拼多多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当知识产权持有者发现可能的侵犯权利的行为时,能够最终靠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做投诉。上海某技术有限公司后台管理系统显示“某健康生活”店铺系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某日用品店开设,2023年1月9日该店自行操作下架被诉侵权产品并退店。2023年5月25日上海某技术有限公司禁售被诉侵权产品。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某日用品店未经许可许诺销售、销售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相应的损失的民事责任。上海某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者,现无证据说明其事先知晓该日用品店许诺销售、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专利侵权,且其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经核实,对已经下架的被诉侵权产品做禁售,尽到了合理的义务,依法不应承担侵权法律责任。判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某日用品店赔偿宫某龙合理费用4000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在审理著作权纠纷中,既要坚持人民法院依法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又要承认社会公众参与经济生活合理性,不强人所难地对行为人进行过分苛责,要求其承担过分超过其认知能力和收益的责任。本判决通过公平保障各主体的合法权利,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

  【基本案情】申请者VAMPIRE SQUID PRODUCTIONS LIMITED (英国)经CHORION RIGHTS LIMITED (英国)转让,于2011年9月21日取得了美术作品《呱唧》、《海底小纵队标识》、《巴克队长》、《皮医生》在全世界的著作权。国家版权局对申请者VAMPIRE SQUID PRODUCTIONS LIMITED (英国)的上述权利予以登记,并颁发了作品登记证书。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英国Vampire Squid Productions Limited 公司授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占享有上述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拼多多店铺“霓薇商行”在店铺内销售有“儿童太阳伞公主可爱伞小学生卡通海底小纵队遮阳防晒长柄晴雨伞”,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购买该儿童伞,并支付55.96元。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请该店铺经营者尉氏县某商贸商行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独占授权依法取得《巴克队长》《皮医生》《呱唧》美术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复制权、发行权等作品著作权利,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尉氏县某商贸商行在其经营的网店中使用的海底小纵队标识和卡通形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与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呈现高度一致性,足以使公众产生误认。尉氏县某商贸商行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销售的商品网页上使用了涉案美术作品,侵犯了作品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相应的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因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亦未能举证证明尉氏县某商贸商行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来得到的。考虑涉案作品类型、侵权商品的价值、尉氏县某商贸商行的经营规模、侵权后果以及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制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2000元,对于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超过此数额的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将案涉注册商标用于网购平台的商品详情页宣传展示,虽然实际发货商品规格、包装均不同,但因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使用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主观上具有攀附注册商标商誉的故意,客观上易引起消费者误认为该网购平台与商标权人具有某种关联关系,对商品来源易造成混淆,故也构成对案涉注册商标的侵权。

  【基本案情】杭州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系第20518617号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第20518617号注册商标被使用于“Papa Recipe春雨蜂蜜面膜”系列新产品的装潢设计中。2022年12月,杭州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发现开封市示范区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其开设的拼多多平台店铺展示“Papa recipe春雨蜂蜜面膜”的同种类型的产品“形象美蜂胶晶透皙润面膜”,其商品详情页面上使用了与“Papa recipe春雨蜂蜜面膜”相似的包装、装潢。杭州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封市示范区某商贸有限公司店铺内购买其销售的“李佳琦直播间形象美官方官网蜂胶面膜滋养补水保湿净肤黑面膜正品”,售价65.92元,平台商品购买页面及实际收货商品系另外规格商品,公证机关对上述购买过程做证据保全。开封市示范区某商贸有限公司认可展示涉案侵权商品行为,但其实际出售的产品为另外规格,并非涉案侵权产品。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杭州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系涉案第20518617号注册商标权利人,该注册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开封市示范区某商贸有限公司拼多多店铺展示的涉案商品“形象美蜂胶晶透皙润面膜”使用的装潢设计,与上述注册商标存在近似情形,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故属于近似标识。开封市示范区某商贸有限公司实际发货商品虽系另外规格,但亦可认定为将涉案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的商标使用行为,其在另外规格的同类型商品的详情页面中使用涉案商品的装潢设计用于宣传展示,轻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使用近似商标行为,故开封市示范区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应认定构成对杭州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相应的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