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离职创业冒用原公司名义进行交易被告上法院

 2024-06-28     乐鱼官网入口网页版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之间的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真实的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举不胜举。那么离职职工成立公司使用原单位的企业名对外宣传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呢?

  原告为北京YW软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硬件及外部设备的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被告陈某在原告的技术部工作,陈某从2006年起至离职前任原告运行保障部区域经理。双方签订《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约定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被告方在离开原告方后(无论以何种原因),应替原告方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未经原告方同意不得利用原告方商业秘密进行生产和经营,或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性信息为止。被告JJ公司于2007年6月2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陈某,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有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网络工程、从事“计算机、网络”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2007年7月13日,被告陈某办理了离职手续,其在离职保证书中承诺已将所有含有公司商业机密的文档、笔记、磁盘、照片及其他媒介形式的资料全部交回公司。经查,被告陈某早在离职前就成立了JJ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网络工程以及从事计算机、网络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从2007年8月下旬,原告陆续收到以原告信封邮寄的退信83封,信件内均有关于被告JJ公司的宣传广告纸,经至邮局查询,类似的信件有600余封。原告认为,这些信件均为两被告所寄,两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特有的信封包装,并且在其广告内使用“YW”字号,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了恶劣影响并造成损失。

  一、被告上海JJ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原告YW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信封,并在广告中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损害原告YW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上海JJ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陈某停止侵犯原告YW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商业机密(客户名单,名单另附),直至原告的商业机密被公开为止;

  第一,被告JJ公司擅自使用标有原告企业名称的信封向他人寄发信件,其意图在于使收信人误认为这些信件为原告所寄,是原告向其发出交易请求,从而对可能发生交易的对象产生混淆或误认,该行为是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被告JJ公司在广告中宣称“JJ企业用友事业部由原用友分公司区域经理陈某担任总监,秉承用友服务理念”,这一宣传方式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JJ公司与原告有某种关联,而事实上原告与被告JJ公司并无任何法律上的关联,被告JJ公司作上述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意图是想借用原告公司的商业信誉为自己谋求交易机会,已经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第三,原告指控被告使用原告信封以及在广告中使用“YW软件”文字还构成擅自使用原告知名商品(即财务管理软件及所提供的服务)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首先,信封并不属于原告商品的包装、装潢范畴;其次,被告在信封及广告中使用的“YW软件”文字是作为企业名称使用,而非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原告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四,法院已认定原告主张的55家客户名单构成原告的商业机密。被告陈某在原告处担任运行保障部区域经理职位,有机会接触原告的客户名单,其违反原告有关保守商业机密的要求,将上述客户名单予以披露并允许被告JJ公司使用,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机密。同时,陈文系被告JJ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JJ公司在明知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使用原告的商业机密,擅自以原告名义向原告客户寄发宣传广告,被告JJ公司的行为亦侵犯了原告的商业机密。被告JJ公司与被告陈文共同侵犯了原告的商业机密,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亦对原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综上所述,被告JJ公司擅自以原告的名义寄发信件并在信件中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同时,被告JJ公司与被告陈某共同侵犯了原告的商业机密,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亦对原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