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办理书刊出书业印刷业发职业暂行法则

 2024-08-06     笔记本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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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本法则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以共同纲领第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则拟定之。

  第二条本法则所称书刊出书业印刷业发职业系指有固定场所及设备,运营图书、期刊的出书、印刷、发职事务之企业。

  第三条凡书刊出书业印刷业发职业,不管公营、公私合营、私营,不管专营、兼营,除法则还有规则者外,一概按照本法则办理之。

  第四条凡公营、公私合营之书刊出书业印刷业发职业,均应持其直属上级(机关、集体或企业)之证件及运营请求书,叙明事务范国、设备状况(必要时并应附呈运营计划书及其附件),向当地出书行政机关请求核准运营。

  第五条凡私营之书刊出书业印刷业发职业,均应备具运营请求书,叙明建议缘由、集资方法、运营事物的规划、设备状况(必要时并应附呈运营计划书及其附件)、负责人名字、简历,觅取铺保两家,向当地出书行政机关请求核准运营。

  第六条凡公营、公私合营、私营之书刊出书业印刷业发职业,经核准运营发给运营许可证后,应凭许可证另向当地工商行政机关请求挂号。

  第七条凡书刊出书业印刷业发职业,如有改变安排,替换商标、转业、兼并、歇业,歇业及改变企业负责人或执职事务负责人等情事时,均应呈请出书行政机关核准。出书行政机关关于歇业、歇业之核准,应与工商行政机关谈判。

  八、各级人民政府法则文件之出书权归于各级人民出书社及其授权之出书社,其他出书业不得编印或翻印;

  九、每种书刊出书后,应向各级出书行政机关及国立图书馆送缴样本,其方法另订之;

  第十一条凡违背本法则第八条至第十条之各款规则者,由出书行政机关给予正告或吊销其运营许可证等处置。吊销许可证时,应告诉当地工商行政机关吊销其挂号。

  第十二条书刊出书业印刷业发职业有以下景象之一时,出书行政机关得吊销其运营许可证,并告诉当地工商行政机关吊销其挂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