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這些人員就業帮助天津最新印發

 2025-03-11     画册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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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提昇就業帮助方针和服務的精准性,兜底幫扶困難人員就業,促進高質量充沛就業,近来,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殘聯印發《天津市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帮助辦法》,具體內容,帶你了解

  榜首條為了提昇就業帮助方针和服務的精准性,兜底幫扶困難人員就業,促進高質量充沛就業,根據《中華公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天津市就業促進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证部財政部民政部中國殘聯關於進一步做好就業帮助作业的告诉》(人社部發〔2024〕84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拟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經本市人社部門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帮助的相關作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人社局負責全市就業帮助作业的統籌協調、方针拟定、指導推動、監督檢查和統計監測。

  市、區殘聯負責做好就業帮助中相關殘疾人就業需求摸排、崗位開發和就業服務。

  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大街(鄉鎮)勞動保证服務機構(黨群服務中心、綜合便民服務中心等)負責就業帮助方针措施的具體實施。

  第四條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大街(鄉鎮)勞動保证服務機構應當開設就業帮助窗口,在就業驛站、居委會(村委會)明確就業帮助作业人員,定时開展業務培訓,為就業困難人員供给就業帮助服務。

  第五條市、區人社部門和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供给通俗易懂的方针解讀,提高就業帮助方针和服務的知曉度,引導就業帮助對象更新觀念、就業創業。

  第六條就業困難人員能够通過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12333”電話諮詢熱線、人社部門官方網站和微信公眾號、“天津人力社保”APP等途径,免費享用就業創業支撑方针諮詢查詢服務。

  第七條就業困難人員能够通過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優先免費享用職業才能測評、職業生计規劃等專業化、個性化服務。

  第八條就業困難人員能够通過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優先免費享用崗位推薦、專場招聘等職業介紹服務。

  第九條就業困難人員能够通過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優先免費享用創業培訓、項目對接、創業指導、後續扶持等服務。

  第十條鼓勵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支撑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落實現行相關稅費優惠方针。

  第十一條小微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以及就業困難人員自主創業的,能够按規定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在規定的貸款額度、利率和貼息期限內給予貼息支撑。

  第十三條支撑就業困難人員參加職業培訓和職業技术等級評價,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术評價補貼。

  第十四條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能够按規定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第十五條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能够按規定申請靈活就業社保補貼。

  第十六條對市場途径難以實現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能够通過公益性崗位予以安顿,按規定給予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第十七條對就業困難人員中已實現就業的低保對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按規定扣減就業本钱,享用救助漸退相關方针。

  第十八條各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組織大街(鄉鎮)勞動保证服務機構與轄區內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天津市就業幫扶協議書》(見附件),指定專人開展一對一幫扶。對零就業家庭人員,30日內幫扶就業,坚持動態清零;其他就業困難人員,60日內幫扶就業,坚持安顿率在85%以上。

  第十九條各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大街(鄉鎮)勞動保证服務機構應當組織就業驛站、社區(行政村)作业人員,對轄區內已簽訂《天津市就業幫扶協議書》、没有實現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每月開展至少1次入戶調查,摸清就業帮助對象根本情況和就業需求,树立作业臺賬,實行動態办理。

  第二十條各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大街(鄉鎮)勞動保证服務機構應當組織就業驛站、社區(行政村)作业人員,根據轄區內每位就業困難人員的需求和特點,拟定“一對一”個性化就業帮助计划。

  對無就業經歷、就業技术較低的,组织技术提昇培訓或就業見習,提昇才能實現企業就業、靈活就業。

  第二十一條各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大街(鄉鎮)勞動保证服務機構應當組織就業驛站、社區(行政村)作业人員,通過入戶走訪、電話聯系等方法,對轄區內就業困難人員全流程跟蹤隨訪,進出動態办理。

  對經幫扶成功實現就業的,跟蹤了解其就業、收入、家庭成員變動等情況,幫助解決就業過程中的實際困難。

  對就業帮助方针期滿的,提早開展就業情況評估,做好方针銜接和就業服務,引導實現市場化就業。

  第二十二條市人社局應當將就業帮助作业納入全市就業作业查核作业體系,對各區帮助情況實行按月統計、按季通報、年終查核。

  第二十三條市、區人社部門應當依托天津市數字就業創業信息系統,支撑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大街(鄉鎮)勞動保证服務機構、就業驛站、居委會(村委會)開展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帮助服務、方针落實,全程記錄就業帮助情況。

  第二十四條市人社局定时與民政、市場監管、公安、殘聯等部門比對就業帮助信息。區人社局、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大街(鄉鎮)勞動保证服務機構根據比對結果,逐人逐項核对排查,避免違規享用就業帮助方针。

  第二十五條區人社局對享用就業帮助相關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在資金撥付前將相關單位名稱、人員名單、補貼項目及補貼標准等,按規定在官方網站或服務場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個作业日,公示無異議的予以撥付。

  第二十六條市、區人社部門應當定时開展專項檢查,對就業帮助各項補貼資金申領、撥付等情況進行核对,能托付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資金运用績效和方针執行作用進行評估,評估結果適時予以通報。

  第二十七條對用人單位或個人以虛假承諾或欺詐、偽造證明资料或其他手法騙取相關補貼資金的,由發放部門責令退回資金。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查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市、區人社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以及相關單位作业人員,在就業帮助作业中騙取、移用專項補貼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規依紀嚴肅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