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台籍子女在平潭中小学、幼儿园入学就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各有关部门、各学校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贯彻新时代党问题的总体方略,践行“两岸一家亲”理念,突出以通促融、以惠促融、以情促融,充分认识做好台籍子女在实验区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重要性。要深入学习和深刻理解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对台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惠台政策,切实做好为台胞服务各项工作。
(二)根本原则。台籍子女在实验区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按照“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适当照顾”的原则执行。
(三)适合使用的范围。经批准设立的实验区公、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原则上都可以接收台籍子女就读。
(四)区社会事业局和台胞台企服务中心为落实台籍子女就学的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接收台籍子女就读的学校和幼儿园负责落实具体教育教学安排。
(五)区社会事业局负责对拟接收台籍子女就读的学校和幼儿园进行涉台工作条件评估,指导学校接收台籍子女就学工作并做好监督,采取比较有效方式对学校教职员工进行涉台方针、政策的教育,帮他们提升工作水平。
(六)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指导中小学、幼儿园按照当地学生入学(园)和升学的有关法律法规接收台籍子女入学就读,在入学(园)和升学条件、学校安排、收费等方面给予同等待遇,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适当照顾。
(七)台胞台企服务中心负责设立窗口,对台籍子女来平潭就读申请进行收件、申请指导、资格和条件初审。
(八)学校和幼儿园要树立服务意识,逐步的提升服务保障水平。对入读的台籍子女在思想品德上要积极引导,在学业上要严格要求,在生活上要给予适当照顾。要教育台籍子女遵守大陆的法律和法规和校规,做好对他们的学籍管理工作。
(九)有在平潭就读需求的台籍子女,应在每年7月15日前向区台胞台企服务中心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入学(园)申请表,经区台胞台企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和条件初审后,报区社会事业局复核并安排就读。
(十)审核通过的台籍子女,在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阶段,可根据申请就近安排就读,并免收保教费或学费;在我区参加中考的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被实验区公办高中录取的,可根据申请安排到实验区公办优质高中随班就读。
(十一)申请随班就读普通高中的台籍子女,按照“随到随接、妥善安置”的原则予以落实并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其学籍接续,按省厅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二)申请就读实验区中小学、幼儿园的台籍子女,需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及证明。
2.申报对象为台籍子女的:申请表、申报对象的户口本或出生证、申报对象父母的户口本、结婚证、台胞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户籍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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