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开学季,网络购物平台上,各式各样的教辅资料开始跻身畅销书行列。有一些不法分子瞄准教辅资料销售的黄金时期,大肆印刷、售卖盗版教辅书籍。
2022年杨某某正因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一筹莫展。在与朋友聊天过程中,他决定创业去做出版印刷。可是要拿到正规许可流程复杂、成本又高。于是,杨某某瞄准“盗版书”赛道,在简单走访考察后,将电子商务平台作为主要渠道,并着手开设多家网店,还尝试性地上架了几款书籍。
经一段时间试运营,杨某某发现平台销量并不好。于是,他辗转联系多家刷单公司,通过委托运营、下假单发空包的方式,让店铺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假象。同时,杨某某开始在网上搜罗各种电子书籍资源,为后续印刷打造“资源库”,常见书籍基本都能在他的资源库内找到电子版。
后来,杨某某租赁了扫描及复印设备等,在接到订单后,他会将电子版直接翻印;遇到罕见书籍(新书或未经审批)订单,他会先购买“版书”,再用设备扫描,最后导出电子版并进行打印、分包、装订、覆膜、发货。
2023年8月,公安机关经线索摸排发现了杨某某盗印书籍的犯罪线索,随即展开侦查工作,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计,被告人杨某某已销售盗版书籍2000余册,金额达人民币7万余元;待销售盗版书籍30余册,金额2000余元。
经查,杨某某销售的书籍中有部分“假教辅”,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的教辅类资料,包括《三维设计》《步步高大一轮复习讲义》等。这些“假教辅”质量低劣、印刷粗糙,不仅存在墨水含铅量较高等危害健康的隐患,而且其中的错误内容还会误导学生,催生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乱象。此外,占据杨某某店铺销量TOP1的竟是《刑法一本通》,销量前十的清一色均是法律类书籍。按照杨某某的说法,教辅类、法律类书籍市场需求量大,种类非常之多,有了“版书”之后可以多次大批量印刷。
当被问到是不是有同案犯时,杨某某供述“印刷作坊”内只有他一人,流水线上的所有环节都是他自己负责。由于时间仓促,还要兼顾成本收益,书籍印刷通常质量较差,字迹不清、页面不全的现象时有发生,退货也是常有的事。在问及杨某某是否知道没有经过授权不能随意盗印书籍时,他满脸愧疚地回答“知道,我就为了多赚点钱。我身边有很多人在做这个,所以我就跟着做了。”
日前,崇明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近年来,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崇明区检察院持续强化侵权打击力度,积极延伸检察办案触角,依托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不断深化“一案四查”办案模式,为崇明区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贡献了检察力量。当然,肃清网络购物环境,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不仅需要检察力量的适时介入,更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销售者是防假的第一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来得到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很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其他违禁出版物,例如未经许可进口的书籍、未经审核的宗教类书籍等,还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销售者为了一己私利,通过购买正版后盗印、购买电子资源后翻印等方式制假并销售,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数额巨大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对于销售者而言,诚信经营恒久远,制假售假需三思。
平台是防假的第一守门人。电子商务平台在为市场经济注入活力的同时,也给隐蔽性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电子商务平台未尽定期审核义务、收到权利人投诉函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可能对销售者的侵犯权利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避风港原则”不是“避难所原则”,作为连接销售者和消费的人的桥梁,平台也需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一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消费者是打假的第一监督人。部分消费者有几率存在贪小便宜或侥幸心理,被售假者的低廉折扣吸引。为此,我们应该提醒消费者:天上不会掉馅饼,超低折扣需谨慎。消费者遇到比书籍码洋、市场普遍价格低且未展示授权的店铺,需要提高警惕。此外,消费者处于销售终端,是最容易接触到盗版书籍的群体,也是打假线索的重要监督力。因此,当大家买到假书或发现相关线索时,请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