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处分决议(榕)文综罚字〔2024〕52号

 2024-12-23     书刊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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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方位:主页行政法律公示专栏市直各部门过后揭露行政法律决议文书

  2024年10月15日11时24分,福州市新闻出版局法律人员在福州雄胜彩印有限公司依法亮证查看,发现其正处于正常运营状况,证照完全,现场发现该公司印刷的《福建国防发动》(准印证号:(闽)内资准字K第158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未留存承受托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检。10月16日立案查询,该公司CEO谢**对未按照规则留存备检的资料的现实予以供认。10月30日查询完结并送达行政处分事前奉告书。截止作出行政处分前,当事人未提出陈说和申辩。

  现查明:当事人承受福建省国防发动办公室的托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未按照规则留存备检的资料。

  4.福州雄胜彩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印刷运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本机关以为,当事人出产印刷出版物《福建国防发动》的行为属《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条中的出版物的印刷运营活动行为,《福建国防发动》属《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条中所称的出版物,因而本案适用于《印刷业管理条例》。当事人承受福建省国防发动办公室的托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未按照规则留存备检的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则,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则,以及《福州市新闻出版行政处分裁量规范》FZO1XW-CF-0025的规则予以处分。

  你(单位)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许行政诉讼期间,本处分决议不中止实行。

  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经催告后仍未实行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则,本机关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