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2024年度第四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将于2024年10月16日-25日开展,在海淀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法律法规,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21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今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终止,须提出重新认定申请。2021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应完成高新技术企业未来的发展年报填报,再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2.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基本的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 对企业基本的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 企业从事研发和有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学技术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出售的收益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 企业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企业创新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上的水准、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8.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出现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公司能够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知识产权证书(未选择告知承诺制企业上传)、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文件(电子版)。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需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不再需要出示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申报截止日期为11月15日。公司申请政策试点采用网上在线申报方式,无须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点击导航栏左侧“高企认定申报(试点)”,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申请表》以及《实施方案》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需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不再需要出示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1. 企业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关键材料等领域生产研发类规模以上企业;
3.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填写需注意各项内容不能为空,并与纸质版申报材料一致(包括联系人及其相关联系方式、企业名、所属领域、相关经营数据等),且表中联系人及其相关联系方式务必为本企业内相关负责人电话,不得填写服务机构联系方式。
1. 书面申报材料参照《海淀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顺序清单》(附件3)准备,胶装成一册(勿分册,可正反面),A4纸大小,左侧胶装成册,并须在封面和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材料一式两份,企业提交正本材料,副本材料企业自行留存备查;
2. 封面按照《海淀区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封面式样》(附件4)打印制作封面,除“受理编号”外,别的信息由企业自行填写,并确保与“企业注册登记表”内容一致;
3. 书面申报材料须由申报企业委派本企业人员提交,不接受非本企业人员提交的书面申报材料。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对符合我市产业规划布局、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且首次成长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研发资金支持;对符合我市产业规划布局、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并当年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研发资金支持。相关资金用于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前沿研发技术,以及知识产权布局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产业化推广等相关工作。
采取“免申即享”的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对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荐的符合有关条件并首次纳入“小升规”支持清单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相关资金用于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前沿研发技术,以及知识产权布局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产业化推广等相关工作。
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2. 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 相关人员应拥有非常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4. 中介机构的信息能够最终靠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或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近三年无受行政处罚、公开谴责、监管警示等不良记录,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其上年度累计信用积分(指国税总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政策中“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下同)应不低于200分。企业在聘请中介机构时,要认真查询其相关资质及信用等情况,确保所聘用的中介机构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中介机构是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在承接专项审计业务时要确保本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以上企业和中介机构如承诺不实,应承担相关责任。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后,应附中介机构诚信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其中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须提供证书编号)。
市认定小组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认定小组无关。
单位或个人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异议,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法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扫描为PDF文件,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署实名并提供联系方式,发送至或拨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监督电话。提出异议应以事实为依据,内容具体详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