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关于2011年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的公告

 2024-07-09     乐鱼官网app安全平台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42号)的要求,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全省新闻出版、版权法治建设,我局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全面清理修订。现将有关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6.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及印刷经营者申请兼营、变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审批(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包装装潢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除外)

  7.印刷企业接受省内外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和承接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境外其他印刷品备案

  8.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和印刷企业承印宗教用品准印证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数3000册以下的、未跨地区印刷的除外)

  9.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独立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单位的设立、变更名称、经营事物的规模、兼并、合并或者分立审批

  10.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设立、变更经营事物的规模、兼并、合并或者分立审核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二十项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二十四项

  17.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变更名称、经营事物的规模,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单位,或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六十一项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二十二项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二十三项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二十一项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公司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

  4.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别的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11.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

  12.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公司名称的出版物

  13.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

  14.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别的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及违法来得到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刊期,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另外的事项,未依照规定到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

  17.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

  21.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25.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来得到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26.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别的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

  27.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28.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任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29.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30.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来得到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31.音像出版单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音像复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未将复制的境外音像制品全部运输出境

  32.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33.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34.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

  37.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

  38.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39.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40.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41.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

  42.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

  44.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45.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46.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47.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49.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50.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55.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56.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

  57.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

  58.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60.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

  61.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

  62.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

  63.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

  65.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

  66.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

  69.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

  70.图书出版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图书条码、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的

  72.图书出版单位擅自在境内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在合作出版的图书上双方共同署名的

  74.图书出版单位委托非依法设立的出版物印刷单位印刷图书的,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印刷委托书的

  75.图书出版单位租型出版图书、合作出版图书、出版自费图书,违反新闻出版总署有关法律法规

  79.一年内造成三种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或者销毁出版物、没收非法收入、罚款、停业整顿、撤销出版社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83.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89.音像制作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

  90.音像制作单位未经授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95.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02.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业务,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及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104.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经营事物的规模、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105.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108.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进口电子出版物的

  110.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

  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载明有关事项的

  112.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

  113.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将样盘报送备案的

  114.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

  115.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条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的

  116.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

  119.互联网出版机构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未依照规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的

  121.委印单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123.委印单位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规定,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126.报纸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报纸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来得到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127.报纸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刊期、业务范围、开版,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128.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印单位,未按照本规定报送备案的

  130.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

  131.报纸发表新闻报道未登载作者线.报纸违反规定发表或者摘转有关文章的

  137.报纸刊登广告未在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或者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的

  139.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

  a175.报刊出版单位以报刊记者站或者记者站筹备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的

  179.报刊记者站从事与新闻采访无关的其他活动,以报刊记者站名义发布新闻,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及其他经营活动,利用行政权力摊派发行,设立分支机构。

  182.报刊出版单位以及其他境内机构和人员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

  200.数字印刷连锁经营企业一年内三分之一以上的连锁门店受到罚款(含罚款)以上行政处罚,整改不通过的

  20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217.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

  218.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219.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220.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罚款

  222.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商业市场,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

  228.《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

  230.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231.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

  232.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

  240.出版单位未按《出版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履行出版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登记注册手续的

  1.对涉及嫌疑违反法律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能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1.对报纸出版单位违反《报纸出版管理规定》下达警示通知书、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责令改正、责令停止印制、发行报纸、责令收回报纸、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监督报纸出版单位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