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法宣】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2024-11-27     乐鱼官网入口网页版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企业申请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个人不可以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来得到的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福建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第三部分新闻出版类第八条: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较重情节: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来得到的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情节: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来得到的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较轻情节: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来得到的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以上2.2万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较重情节: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来得到的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一般情节: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来得到的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较轻情节: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来得到的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的罚款。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