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包装傍名牌牟利被判侵权赔偿百万

 2025-09-09     乐鱼官网入口网页版

  □ 本报记者 李文茜 □ 本报通讯员 周晓聪 申露 装潢设计“像素级”模仿大牌,低价仿品“搭便车”,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不正当纠纷案,判决仿品公司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A公司是一家全球知名食品制造商,于2018年在中国市场推出CB牌婴幼儿营养米粉。不久后市场上出现了一款由B公司制造的B牌婴幼儿营养米粉,其包装色彩、图案布局乃至字体风格都与CB牌产品包装有着惊为天人的相似度。A公司认为,B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明知其在先使用的包装装潢具有较高知名度,仍在侵权产品上使用与其产品高度一致的包装装潢,有着非常明显的恶意,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B公司诉至法院。 B公司辩称,CB牌产品采用行业通用设计,不具有非常明显性和识别性,且B公司将B品牌在产品营销售卖网页、宣传网页、产品包装上均显著展示,不构成混淆。 法院审理认为,CB牌婴幼儿有机营养系列新产品装潢的图案、标识文字的排列、色彩选用等创意独特,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经过权利人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B公司在其同类商品上使用的装潢设计与CB品牌特有的装潢设计,在视觉上达到非常近似的程度。即使双方商品存在价格、口味等方面的差异和厂商名称、商标不同等因素,也使相关公众易于误认被诉侵权产品与CB品牌营养米粉存在某种联系。B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对CB牌婴幼儿米粉的影响力应当明知,却仍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同种类型的产品上使用与A公司涉案产品装潢设计高度相似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B公司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赔偿A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包装装潢在于防止仿冒行为造成的市场混淆,侵权人的行为目的往往是为了攀附权利人的商誉擅自模仿他人产品设计以求减少相关成本、提高销量、高速占领市场。即使被诉侵权产品包装装潢在某些元素设计与权利产品的包装装潢存在细小差异,以及在产品上标注了自身的商标标识,但整体视觉效果仍构成近似,足以引人误认为与权利产品存在特定关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