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上)

 2025-11-25     乐鱼官网入口网页版

  自2011年12月20日发布指导性案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至今已发布指导性案例共计15批77件这中间还包括10件知识产权案件占比达13%。在近两年发布的6批次33件指导性案例有7件知识产权案件占比高达21%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加强案例指导的意图可见一斑。司法实践中部分知识产权法官也开始通过个案审理深入探索案例指导制度的实际运用产生了积极影响。基于此本文以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最新实践探索为基础展开研究以期对完善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有所裨益。

  2005年《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首次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该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决策部署为总结审判经验、加强监督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而建立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旨在通过统一发布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着力解决类似案件或者案情基本相同的案件处理结果不相同的问题同时通过典型案例发挥司法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及其重要的作用。[1]

  事实上在先司法案例对后案审判的影响在我国一直存在。1956年全国司法审判工作会议提出要分类分批汇编案例用以指导审判。1962年《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要求“总结审判工作经验选择案例指导工作”。198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开始向社会公布各类典型案例。[2]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简称《案例指导规定》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正式确立。有学者指出随着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指导性案例成为中国具有特色的法律规则载体并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及其重要的作用。[3]2011年底指导性案例郑重进入公众视野。2015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细则》简称《案例指导细则》发布实施加强完善了我国案例指导制度。

  近些年我国部分地方法院也以各种各样的形式探索发挥在先司法案例的审判指导作用。例如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从2002年开始探索“先例判决制度”。[4]之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实行“判例指导”[5]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确定10个基层法院试点案例指导。[6]作为整建制推行司法改革的专业化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更是自2014年11月建院起即将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作为提升裁判水平和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抓手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和创新为完善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提供实践素材和试验样本。[7]目前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诉讼活动中检索、运用在先案例慢慢的变成了一种较为普遍的司法习惯。

  一项全新制度尤其是对传统行为方式带来非常大变革的制度的真正落地并付诸实践通常并不是特别容易。回望检视过去十余年司法实践案例指导制度[8]在我国还难言有效落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立法与司法实际、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之间的不协调也愈发突出出现了标准必要专利、图形用户界面、深度链接、商品化权等立法时不曾预料、司法解释亦鲜有涉及的新情况也出现了贴牌加工、体育赛事著作权保护、专利权利要求修改超范围等很多法律适用上的争议问题。另外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行为保全、管辖异议、中止审理、司法鉴定、举证妨碍等程序性问题往往是后续实体裁判的关键也多是审理中的难点和模糊地带。这样一些问题都亟需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之外以司法案例的形式及时补充更加具体、更具有指引意义的裁判规则。

  然而通过一系列分析现有10件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11]所确立的裁判规则不难发现在专利方面仅包括临时保护期的保护和专利权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时的侵权认定问题在商标方面仅为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问题在著作权方面仅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问题具体为将软件运行的输出数据设定为特定文件格式以防其他竞争者读取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技术措施以及举证妨碍和计算机软件实质性相同的认定在不正当竞争方面所确立的规则相对较多但也仅限于竞争关系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影响、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包装、装潢的认定、互联网竞价排名下的企业名保护、互联网服务经营者在搜索出来的结果前强行弹出广告行为的不正当性认定以及涉及老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同时通过一系列分析现有77件指导性案例不难发现其更侧重于实体问题而对程序性问题重视不足[12]且其中无一涉及到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程序问题。由此可知现有指导性案例所确立的裁判规则与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所面临的新型、疑难、复杂问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所覆盖的案件范围及所能发挥的类案指导作用也均较为有限。而且现有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所解决的均为民事纠纷尚未出现知识产权行政和刑事方面的指导性案例。

  有学者指出案例指导制度的线c;是以已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在后案审判中被实际援引为标志明确地将指导性案例表达在后案的判决书里面。[13]但现实情况却是指导性案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援引情况不详其是否已被后案审判所实际援引并无权威的官方数据。有研究专对于截至2015年11月25日发布的56个指导性案例以“北宝-司法案例库”中的数据为基础以2015年为时间区间进行了调研发现该年全国共有241篇裁判文书共计援引了25个指导性案例较2014年分别增加了85篇裁判文书和3个指导性案例。但除第24号指导案例被援引103次外其他指导性案例的援引次数均未超过20次且有31个指导性案例自发布以来尚未被援引过。姑且不论该调研的权威性也不考虑指导性案例有几率存在被“隐性援引”[14]的情况但至少仍然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指导性案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情况并不理想。

  在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方面如前所述由于现有的10件指导性案例覆盖范围有限故上述调研报告载明仅第29号和第45号指导案例分别被援引了1次[15]涉及的都是与互联网相关的不正当竞争纠纷。需要我们来关注的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自建院以来到2016年10月底共在168起案件审理中援引了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在先生效裁判279份[16]但其中并无指导性案例。[17]该情况一方面表明现有指导性案例远远不能够满足知识产权司法实践需求另一方面也说明在指导性案例之外其他的在先司法案例同样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效指引。

  在指导性案例之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援引其他在先司法案例的情形但现有援引方式并不规范也未形成统一标准

  一是当事人和律师援引主张指导性案例和在先司法案例以下合称先例的方式不规范。仍以知识产权诉讼为例部分当事人和律师虽然已较为习惯检索和提交先例但就整体而言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则指引当事人和律师在援引主张先例时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例如部分当事人和律师提交大量与在审案件明显无关的先例部分则习惯于或选择性地在开庭审理时提交先例使得对方当事人难以进行相对有效答辩部分提交的先例来源于非官方的互联网查询难以确认其真实性及是不是已经生效部分仅提交先例而不说明先例与在审案件之间的关系以及应当予以遵循的具体理由。

  二是法官援引评述先例的方式不规范。一方面表现为部分法官以先例不属于我国法律渊源为由对当事人和律师提交的先例不予置评或仅对先例进行“隐性援引”另一方面表现为援引评述方式各异。仍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援引先例的83起案件为例法官在援引先例时存在着“审理法院裁判日期案号”“审理法院案号”“**年**诉**案”等多种形式并以“在先判决”“已生效判决”“在先案例”等多种方式指称先例且将先例的作用表述为“参照”“参考”或“借鉴”等。

  这些不规范或不一致至少表明当前对案例指导制度的相关概念及其具体运用方式尚不清晰也缺乏有效操作指引因此导致在实践探索中出现了某些特定的程度的混乱。

  [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加强案例指导工作情况》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8月26日。

  [5] 田浩为《关于在民商事审判中实行判例指导的若干意见的理解》载《中国法学文档·第二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3页。

  [6]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大学联合课题组《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3期第37页。

  [7]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受理的第一起行政案件即2014京知行初字第1号案中即援引遵循了上级法院在先生效裁判中的相关裁判规则。

  [8] 本文所探讨的案例指导制度不仅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审判的指导还包括在先案例对审判所产生的指引和影响。

  [9]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2016年3月13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10] 分别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3-2015年发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11] 分别为第20、29、30、45、46、47、48、49、55、58号指导案例这中间还包括侵害专利权纠纷2件、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6件、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2件。

  [12] 仅有11个指导性案例涉及程序问题占比仅为17%。

  [14] 即法官虽然在实质上系参照指导性案例作出裁判但并不在裁判文书中精确指出相关指导性案例。

  [16] 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31件、高级人民法院132件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17件、中级人民法院92件其中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75件、基层人民法院24件其中北京市各基层人民法院1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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