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处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分决议书〔2023〕4号

 2024-12-14     新闻中心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利康)股票案进行了立案查询、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根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2018年以来,湖南科瑞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生物)时任董事长甘某星一向有意转让科瑞生物控制权,并全权托付刘某荣寻觅出资人。

  2021年7月12日,昂利康董事长方某平在长沙调查出资项目,刘某康向其引荐出资科瑞生物出资项目。7月13日,方某平与刘某荣碰头。2021年8月11日,方某平、孙某明、倪某、刘某康、刘某荣等人经过腾讯会议评论科瑞生物的出资计划,但未构成共赞同见。2021年8月15日,方某平、孙某明、刘某荣、刘某康、倪某等人在杭州碰头,刘某荣介绍了科瑞生物的根本状况,两边未就是否收买构成共赞同见。2021年12月22日,方某平、孙某明、刘某荣、杨某慈评论收买科瑞生物控制权的可行性。2021年12月27日,方某平、孙某明等在公司一同评论了科瑞生物重组计划,并根本达到共同,将在科瑞生物甘某星赞同的基础上,推动收买控股科瑞生物重组项目。

  2022年1月12日-13日,方某平、孙某明、杨某慈赴湖南长沙与刘某荣碰头参议收买海南盛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科瑞生物股权事宜及详细的股权转让合同条款。1月13日,方某平向刘某荣清晰表达了同步收买甘某星及处理团队持有的科瑞生物股权的意向。甘某星表示赞同,并托付刘某荣处理。

  2022年2月8日,刘某荣前往嵊州要求方某平赶快与甘某星碰头协商科瑞生物详细的重组计划。

  2022年2月21日-22日,孙某明、杨某慈与刘某荣、甘某星等在长沙碰头评论昂利康收买科瑞生物的定价、估值及可行性计划等,甘某星赞同依照科瑞生物整个公司约10亿元估值向昂利康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方某平、吕某浩以电话会议方法参会。

  2022年3月2日,方某平、孙某明与相关组织中介人员在公司就收买详细计划交流并发动相关作业。

  2022年3月25日,方某平与甘某星签署《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财物之意向协议》。3月28日,昂利康提交停牌公告,提及昂利康拟以发行股份的方法购买甘某星等人持有的科瑞生物36.22%股份。

  综上,昂利康公告的拟发行股份购买科瑞生物36.22%股份事项,构成严重财物重组,归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则的严重事件,构成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则的内情信息。该内情信息构成不晚于2022年1月13日,并于2022年3月28日揭露。刘某荣是内情信息知情人,知悉时刻不晚于2022年1月13日。

  吴某德为科瑞生物的原股东。吴某德在内情信息灵敏期内与内情信息知情人刘某荣存在联络触摸。2022年2月9日,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某良请客刘某荣,吴某德参与请客。

  吴某德与徐某萍联系密切,且在内情信息灵敏期内两边有较多的联络触摸。吴某德与徐某萍为舅甥联系,两家住近邻小区常常一同吃晚餐;两人在生意股票时会商议,徐某萍2020年3月-2022年4月期间曾操作运用吴某德的证券账户;吴某德与徐某萍在内情信息灵敏期内存在电话联络。

  “徐某萍”招商证券一般账户和信誉账户别离于2020年9月9日、2021年6月25日开立,两个账户资金绝大部分来源于吴某德。其间,2022年1月21日、26日吴某德向徐某萍银行账户别离转入100万元、200万元,该300万元资金同步转入“徐某萍”招商证券信誉账户。

  2022年2月11日至2月28日,吴某德、徐某萍运用“徐某萍”招商证券一般账户和信誉账户买入“昂利康”股票59,900股,成交金额2,123,918元,并于2022年5月11日、12日卖出“昂利康”股票23,400股,成交金额1,031,129元,后续终究获利524,113.26元。吴某德、徐某萍买入“昂利康”股票的时点灵敏,在内情信息灵敏期内接连多日会集买入且无卖出行为,比较于2021年买入“昂利康”股票的金额显着扩大,涉案证券买卖行为与内情信息的发展过程高度符合,买卖行为显着反常且无正当理由。

  上述现实,有昂利康公告、昂利康和科瑞生物等供给的相关材料、相关证券账户材料、证券账户买卖流水、银行转账记载、询问笔录及状况阐明等根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以为,吴某德、徐某萍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则,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情买卖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和社会损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则,我局决议:没收吴某德、徐某萍违法来得到的524,113.26元,并处以吴某德913,479.54元、徐某萍658,860.24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处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称号的付款凭据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处理委员会行政处分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存案(传真:)。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能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当事人假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处理委员会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议不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