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分决议书〔2025〕1号
2025-08-03 新闻中心,累计证券生意成交笔数458笔、成交金额924.15万元。张某琼证券账户财物金额来源于自己,
上述违法现实,有询问笔录、状况阐明、证券账户开户信息、证券账户买卖流水、银行账户流水等根据证明,足以认定。
蔡雨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则,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所述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损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则,我局决议:对蔡雨洋责令改正,给予正告,并处分款2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称号的付款凭据复印件送我局存案。当事人假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请求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请求书可以终究靠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议不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