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历史上书商最重要的作用是促进书籍传播推广印刷书籍

 2024-08-17     笔记本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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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世纪,印刷书籍刚刚出现,书商凭借对市场动向的了解,积极涉足印刷事业,就会转变成书商兼印刷商。到16世纪,印刷行业充分发展以后,一些印刷商将大学作为目标市场,就与大学签署合同,获得大学书商的身份,成为印刷商兼书商,书籍印刷完毕以后在自己的店铺中直接销售。

  书商涉足印刷业以后,要管理的事务相对手抄书籍时代更加繁杂。大学书商要想印刷某一本书,首先要挑选印刷用纸,接着要监督印刷工人的工作。有的书商还要兼营书籍装订。

  因为当时书籍装订不是正常流程的一部分。书籍多以散装形式从印刷厂运到各地店铺里,书商负责将其装订起来。事实上,在书商贩卖的清单中,装订好的书籍只占销量少数,购买者大多偏好购买散装的书籍,然后按照自己的习惯自行装订。

  16世纪早期,部分剑桥大学书商自己装订书籍,然后再销售。也有的书商雇佣装订工,大学里的装订工作坊设在临近书商的地点。随着印刷机器不断改良,装订工作也大大改进了。

  以往厚重的木板封面被纸板封面取代。这种纸板是用多张废纸叠在一起粘合而成,成本很低,也不会像以前那样笨重。废纸的来源有旧书残页、用过的信纸、商业记录和文件等,可谓多种多样。

  另外,书籍开本也缩小了,适应了人们随时翻阅和携带的需求。书籍不再是被高高供起的奢侈品,变成了日常使用的工具,手册的流行更佐证了这一点。

  15-16世纪,西欧书籍印刷和销售的密集地区大多数都集中在各所大学、法院周边,因为这些场所对书籍的需求量特别大。

  到16世纪末,欧洲各地都在举办新大学,书商云集到此,成为大学官方书商就会发展起稳定的事业。比如,16世纪末莱登大学建立后,当地的印刷书籍业务也随之发展起来,成为当地的支柱性产业。到16世纪,印刷书籍慢慢的变成了大学的重要特征之一,书籍的制作、销售是大学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印刷书籍流行以后,大学书商的客户也慢慢变得多,而且不再仅仅局限于大学师生。许多大学附近的教堂里神职人员也对印刷书籍产生了需求。书商了解到这一销路后,也会向他们提供书籍。

  但是如果大学没有办法获得在学术界的地位,趋向衰落,那么大学书商就只能另寻出路。在一些天主教国家,大学地位渐趋下降,书商生意日减,只能离开大学,转而在一些次要城市求发展。一些书商开始与政府接触,印刷各种宣传手册、政府公告等等。

  大学放贷和其他事务的参与大学书商身为大学成员,也会或多或少地参与大学事务。这方面最典型的是牛津大学的“四书商”制度。

  “四书商”是指4名大学任命的官方书商,他们与一般书商不同,是校长管理下的办公人员。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在大学放贷时给借贷抵押品估价。

  牛津大学贷款是通过贷款基金库进行,1293年沃里克基金库最早设立,到15世纪晚期已经建立了十几个基金库。这些基金库一方面能够补贴贫困学生的生活需要,另一方面也能增加大学的进项,通过放贷扩充大学的财政收入。

  大学的放贷对象是大学师生和员工,贫困学生和教师在急需用钱时都可以向大学提出贷款申请。各基金库的贷款时间通常都是一年,所能贷款的数额根据借贷者的地位分档。

  对此每个基金库的规定也不相同,比如本身基金储备较多的温彻斯特基金库比起基金储备较少的特维尔基金库,其规定能贷款的数额要大上不少,前者规定教师可贷2英镑,学士可贷2英镑6先令8便士;后者规定任课教师可贷40先令,学士可贷2马克。

  借贷人要想借到这样一笔钱,需要出示具有高价值的抵押品做担保,依规定可以是不易腐烂的任何物品,教师学生通常用手抄书籍当作抵押品。然后书商要出面鉴定抵押品,评估它的价值。

  因为书商对书籍价值极为了解,所以这一职务由他担任再合适不过。在放贷期间,抵押品存放在大学书商处,他必须小心地加以保管。成功借贷之后,借贷人需要在一年时间内偿还贷款,然后才能赎回抵押品。

  如果到期借贷人无法还清贷款,不能赎回抵押品,那么大学就会发布公开声明,由官方书商负责在市场上公开拍卖抵押品。因为涉及到大学的利益,所以有关拍卖的规定非常详细。书商一定要尽快举行拍卖活动,不能拖延拍卖超过3个星期。

  除非经过特别许可,否则书商自己不能参与拍卖,只能充当中介人。拍卖后书商要将交易过程详细记录在交易账簿里,写清买者信息和最终成交价,买者必须写明全名。最后,书商必须在一段时间内将拍卖所得上交大学。

  如果拍卖所得的数额超过借贷人的贷款数额,那么借贷人能够获得多余的钱款。在托马斯·亨特任职期间,牛津的传统是进行估价的书商要在书本的末页标注价格和自己姓名的首字母。由此我们大家可以得知,亨特具体给哪些基金库进行过估价。

  比如在1482年,亨特给奇切利基金库对一本13世纪后期的圣经进行估价,价值40先令,抵押人是格洛斯特学院的学者里夫和伍斯特教堂修道院的修士约翰·本尼特。

  牛津的四书商除了要给抵押品估价,还要给学者物品估价。如果有教师学者违反大学规定,就会被没收财产。对于已去世的学者,大学也会评估他的财产。当时大学教师学者的财产以手抄书籍最为珍贵,所以由书商负责鉴定。

  作为对大学书商辛苦工作的回报,牛津规定,大学书商可以从毕业生那里接受长袍,以此表彰他们的日常工作。除了以上两种规章中明确规定的职责外,大学书商还向大学提供其他与书籍有关的必需品。

  有记录表明,托马斯·亨特除了向牛津大学供应手抄书籍,还提供其他物品。1483年,牛津的账簿中记录,托马斯·亨特向大学图书馆提供了栓书的链子,大学支付给他6先令4便士。

  大学书商在发家致富的同时也不忘参与慈善事业。在剑桥大学的官员中有一项传统,就是要用自己的劳动所得捐助慈善事业。书商既然跻身于官员之列,自然也不例外。

  在剑桥大学捐助名单中,有以下几位书商和印刷商:亨利·雷伊、爱德华·斯特里、布兰普顿·劳里、托马斯·梅里尔、威廉·莫顿、威廉·尼兰、威廉·威廉斯、约瑟夫·梅里尔、约翰·鲍特尔等其他人。

  他们的捐助对象并不限于大学,也涉及到城市。有人资助城市里的济贫院等慈善机构,有人向医院捐款,向大学图书馆捐赠书籍也可以被列在此名单中。不仅是因为帮助建设图书馆,还因为书籍依然是受人看重的财产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剑桥大学里许多书商都热情参加城市或者教会的事务,他们中的很多人都在大学或教区里担任低级职务。比如15世纪书商沃尔特·哈特利曾经担任圣母教堂的文书。

  还有16世纪末,书商亨利·莫迪在三一街上开设书店,同时也担任其他官职。大学书商身为大学的附属成员,他们的日常行为活动不易引人注意,但却是大学生活中一定要具有的一部分。书商活跃于大学书籍交易中,也介入大学放贷活动, 还向大学供应其他生活用品,担任其他低级官职。

  他们的工作保障了大学的基本生活品质,对书籍传播和大学生活都有细微而深远的影响。从书籍史的角度来看,书商最重要的是作用促进书籍传播,推广印刷书籍。

  从大学的角度来看,大学书商的首要职责是向大学师生供应书籍,保障大学的繁荣与发展;此外书商还销售文具、酒水,便利了学生生活。

  对书籍传播的影响中世纪时期,书籍都保存在家里,市面上流通的书籍很罕见。知识分子要想找一本书,必须四处询问是否有收藏这本书的人,然后借来抄写。

  如果是《圣经》评注和神学论著也许还容易借到,但是如果要寻找古典著作,这类书本就少有,加上消息沟通缓慢,要想找到收藏此类书籍的人可要花费很长时间。

  13世纪末,罗杰·培根抱怨,他为了搜寻书籍已经花费了极大的精力,但是很多书籍仍旧没办法找到:“令人欣羡的西塞罗的《共和国》,就我所知,在任何地方都找不到……我从来就没找到辛尼加的著作……虽然我辛辛苦苦地找了20多年。还有和道德科学相关联的最有用的书籍也是这样。”

  但是到了近代初期,得益于印刷技术的发明和应用,这种书籍难以获得的窘境极大缓解了。在全欧洲范围内积极推广印刷技术,传播印刷书籍的则是书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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