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6号)

 2024-07-10     笔记本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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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规范图书出版秩序,促进图书出版业的繁荣和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制4项,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级。

  内容、编校、设计、印制4项均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合格。内容、编校、设计、印制4项中有1项不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不合格。

  第四条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合格。

  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不合格。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的判定以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和法规、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制定的行业标准为依据。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式》执行。

  第六条图书的整体设计和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设计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其设计质量属合格。

  图书的整体设计和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设计中有1项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其设计质量属不合格。

  第七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CY/T2-1999)规定的图书,其印制质量属合格。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CY/T2-1999)规定的图书,其印制质量属不合格。

  第八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质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实施图书质量检查,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质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实施图书质量检查,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条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应当履行其主办、主管职能,尽其责任,协助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图书质量管理,对不合格图书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图书出版单位理应当设立图书质量管理机构,制定图书质量管理制度,保证图书质量合格。

  第十二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图书质量实施的检查包括:图书的正文、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版权页、前言(或序)、后记(或跋)、目录、插图及其文字说明等。正文部分的抽查必须内容(或页码)连续且不少于10万字,全书字数不足10万字的必须检查全书。

  第十三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图书质量检查,须将审读记录和检查结果书面通知出版单位。出版单位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申辩意见,请求复检。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请求裁定。

  第十四条对在图书质量检查中被认定为成绩突出的出版单位和个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十五条对图书内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实施处罚。

  第十六条对出版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出版单位,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能够准确的通过情节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经检查属编校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差错率在1/10000以上5/10000以下的,出版单位一定要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改正重印后能够继续发行;差错率在5/10000以上的,出版单位一定要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

  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继续发行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继续发行印制质量不合格图书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1年内造成3种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其出版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业资格,3年之内不可以从事出版编辑工作。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新闻出版署于1997年3月3日公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图书编校差错率,是指一本图书的编校差错数占全书总字数的比率,用万分比表示。实际鉴定时,可以依据抽查结果对全书进行认定。如检查的总字数为10万,检查后发现2个差错,则其差错率为0.2/10000。

  图书总字数的计算方式,一律以该书的版面字数为准,即:总字数=每行字数×每面行数×总面数。

  1.除环衬等空白面不计字数外,凡连续编排页码的正文、目录、辅文等,不论是否排字,均按一面满版计算字数。分栏排版的图书,各栏之间的空白也计算版面字数。

  2.书眉(或中缝)和单排的页码、边码作为行数或每行字数计入正文,一并计算字数。

  4.用小号字排版的脚注文字超过5行不足10行的,该面按正文满版字数加15%计算;超过10行的,该面按注文满版计算字数。对小号字排版的夹注文字,可采用折合行数的方法,比照脚注文字进行计算。

  5.封一、封二、封三、封底、护封、封套、扉页,除空白面不计以外,每面按正文满版字数的50%计算;版权页、书脊、有文字的勒口,各按正文的一面满版计算。

  6.正文中的插图、表格,按正文的版面字数计算;插图占一面的,按正文满版字数的20%计算字数。

  7.以图片为主的图书,有文字说明的版面,按满版字数的50%计算;没有文字说明的版面,按满版字数的20%计算。

  9.外文图书、少数民族文字图书,拼音图书的拼音部分,以对应字号的中文满版字数加30%计算。

  (1)封底、勒口、版权页、正文、目录、出版说明(或凡例)、前言(或序)、后记(或跋)、注释、索引、图表、附录、参考文献等中的一般性错字、别字、多字、漏字、倒字,每处计1个差错。前后颠倒字,可以用一个校对符号改正的,每处计1个差错。书眉(或中缝)中的差错,每处计1个差错;同样性质的差错重复出现,全书按一面差错基数加1倍计算。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差错,无论几位数,都计1个差错。

  (2)同一错字重复出现,每面计1个差错,全书最多计4个差错。每处多、漏2~5个字,计2个差错,5个字以上计4个差错。

  (3)封一、扉页上的文字差错,每处计2个差错;相关文字不一致,有一项计1个差错。

  (5)外文、少数民族文字、国际音标,以一个单词为单位,无论其中几处有错,计1个差错。汉语拼音不符合《汉语拼音方案》和《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GB/T16159-1996)规定的,以一个对应的汉字或词组为单位,计1个差错。

  (6)字母大小写和正斜体、黑白体误用,不同文种字母混用的(如把英文字母N错为俄文字母И),字母与其他符号混用的(如把汉字的〇错为英文字母O),每处计0.5个差错;同一差错在全书超过3处,计1.5个差错。

  (7)简化字、繁体字混用,每处计0.5个差错;同一差错在全书超过3处,计1.5个差错。

  (8)工具书的科技条目、科技类教材、学习辅导书和其他科技图书,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国家标准《量和单位》(GB310031021993)的中文名称的、使用科技术语不符合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规范词的,每处计1个差错;同一差错多次出现,每面只计1个差错,同一错误全书最多计3个差错。

  (9)阿拉伯数字与汉语数字用法不符合《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GB/T158351995)的,每处计0.1个差错。全书最多计1个差错。

  (2)小数点误为中圆点,或中圆点误为小数点的,以及冒号误为比号,或比号误为冒号的,每处计0.1个差错。专名线、着重点的错位、多、漏,每处计0.1个差错。

  (3)破折号误为一字线个差错。标点符号误在行首、行末的,每处计0.1个差错。

  (4)外文复合词、外文单词按音节转行,漏排连接号的,每处计0.1个差错;同样差错在每面超过3个,计0.3个差错,全书最多计1个差错。

  (5)法定计量单位符号、科学技术各学科中的科学符号、乐谱符号等差错,每处计0.5个差错;同样差错同一面内不重复计算,全书最多计1.5个差错。

  (6)图序、表序、公式序等标注差错,每处计0.1个差错;全书超过3处,计1个差错。

  (1)影响文意、不合版式要求的另页、另面、另段、另行、接排、空行,需要空行、空格而未空的,每处计0.1个差错。

  (2)字体错、字号错或字体、字号同时错,每处计0.1个差错;同一面内不重复计算,全书最多计1个差错。

  (3)同一面上几个同级标题的位置、转行格式不统一且影响理解的,计0.1个差错;需要空格而未空格的,每处计0.1个差错。

  (4)阿拉伯数字、外文缩写词转行的,外文单词未按音节转行的,每处计0.1个差错。

  (5)图、表的位置错,每处计1个差错。图、表的内容与说明文字不符,每处计2个差错。